行业动态
产品搜索SEARCH

建筑电气照明配电系统设计施工疑难问题

浏览次数:805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5-10-12 12:32:03   

 

[二]特殊照明设计施工常见疑难问题

1.消防应急灯具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,是否只要不小于30min即可?

解析:根据建筑性质,内附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,应选可靠连续工作时间≥30min或≥20min的产品。另据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第6.2.2条规定,当选用EPS作为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而集中供电时,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。

2.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可否代电源型指示疏散灯?楼梯内能否用层号灯代应急灯?

解析:(1) 蓄光型疏散指示灯标志目前不能代替电源型指示灯,只能当作辅助疏散指示标志; (2)只要层号灯的灯具自身性能、构造、照度及配电方式都满足消防要求,则层号灯可充当应急灯,但它一般不能取代疏散指示标志灯。

3.按规范要求,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顶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的距地面1.0m以下的墙面上,但很多情况下(如地下车库或商场)的疏散指示标志在距地1.0m以下的墙面上无法安装(或无墙面)。如何处理?车库内疏散指示灯布置还应注意什么?

解析:(1)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303-2002第20.1.4条第4款规定:“疏散标志灯……,不易安装的部位,可安装在上部”;当厅室面积较大,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,灯具应明装,且距地不宜大于2.5m”。因此,当无墙,或柱上装灯又妨碍行车(人)时,疏散标志灯可采用吊装,其高度宜距地2.2~2.5m。
  (2)车库中诱导灯设计的指向,应为疏散楼梯间,而车道的出入口不能当做人员疏散口,人员及车辆疏散指示标志的图例标识,应有明显区别,并应注意人员的疏散诱导不应跨越防火分区。当然,对于电气专业是否必须设置车行疏导设施,现有规范无明确硬性规定。

4.火灾应急照明灯具,是否都“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”?

解析: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45-95(2005年版)第9.2.5条规定:“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,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”。但到底什么叫“应急照明灯”,迄今未见明确而权威的定义。
  一般认为,凡是火灾时人员逃生路线上的应急照明灯具(含所有疏散指示灯具),都应设玻璃(或其他不燃材料)的保护罩。而对于其他的火灾时相关人员可能仍要坚持继续工作的房间(如变配电所),其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是否必设玻璃(或其他不然材料)保护罩,应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
5。火灾时须继续工作的场所,是否都要设置部分或全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?

解析:所有火灾时必须坚持继续工作的场所,都应设火灾应急备用照明。当正常市电电源突然断电而备用电源尚未投入的过渡期间,若仍须配有照明设施的场所,则非常必要设置部分的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。其中,对于柴油发电机房,带蓄电池的灯具数量相对要设一些,而其它如变电所、消防水泵及消防控制室等处,也应设置部分的带蓄电池的应急灯(数目可相对少些)。当然,这些机房内其他的照明灯具,只要另有备用电源,可不要求必带蓄电池。

6。《建筑物照明设计标准》GB50054-2004中,对于某特定场所,都同时规定了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(LPD)。但有人认为照度值可以随意增减,只要保证LPD不高于规范即可,或者只要保证LPD按照照度值成比例增减即可,这些说法正确吗?

解析:照明设计,首先应按国标照度值要求而设计、布灯、然后根据布灯结果验算LPD值(LPD值不得超出规范允许值)。LPD超出规范现行值则为违反强条。在保证满足照度要求的前提下,LPD值越小越节能,在LPD允许值以内,若实际照度超过国标所确定的照度标准值的±10%,则算违反标准(详见《建筑物照明设计标准》GB50054-2004第4.1.7条:“一般情况下,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,可有-10%~+10%的偏差”)
  另根据《建筑物照明设计标准》GB50054-2004第4.1.7条条文解释,此处的“±10%”偏差,只适用于装有10个灯具以上的照明场所;而当少于10个灯具时,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。

7。高层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配电,是否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切换?

解析:具体可执行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16-2008第13.9.12条。条文内容摘录如下:“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:
  (1)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,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,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,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。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,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。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,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,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。
  (2)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,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,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。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,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,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。
  (3)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,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,采用树干式供电。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,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。”

8。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16-2008第13.9.12条规定,“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”。如何理解和执行?

解析:为防止移动设备的用电经插座接入,从而影响应急供电的可靠性,因此规定,在火灾应急照明回路中不应装设插座。

9.建筑物大堂及强弱电井用电、个别环境照明等用电,因负荷较小,可否就近接入火灾应急照明回路?

解析:一般不应接入。但若整层公共照明总负荷较小时,可将其灯具接入火灾应急照明回路。

10。当已有第二路市电或者以自备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时,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还需要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?

解析: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16-2008第13.8.5条第1款规定:“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源停止供电后,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:1)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,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.5s;2)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。”因此,尽管可能已有第二路市电或者以自备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,但若不能满足上述转换时间的,仍应采用其它快速动作型的电源(如蓄电池)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。最典型的有疏散指示标志;消防时仍要坚持继续工作的重要机房(如柴油发电机房、变电所等)内的部分灯具。

11。如何理解?《住宅建筑规范》GB50368-2005的第8.5.3条:“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,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。”其10.1.4条:“住宅公共部位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,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。”又如何理解?

解析:(1)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50096-1999(2003年版)因实施年限较早,其第6.5.3条可理解为已被较晚出台的《住宅建筑规范》GB50368-2005第8.5.3条所修正。
  (2)《住宅建筑规范》GB50368-2005第8.5.3条应理解为:火灾应急照明可以采用其他适合方式控制,也可以采取节能自熄开关进行控制,但都必须做到应急时能强制自动点亮这些应急灯。
  综述两个规范的三个条款:并结合具体情况,住宅公共部位照明应按以下原则设计;
  (1)公共部位照明(非应急照明及应急照明)都要采用节能灯,都要进行节能控制。
  (2)非应急照明应采用自熄节能开关。
  (3)应急照明可采用“单联双控跷板开关+配套相应控制系统”,或采用带消防功能的节能自熄开关,也或采用其他控制方式。而从节能角度、便利性及经济性综合考虑,采用带消防功能的节能自熄开关为最宜。

下一篇:温州EPS,UPS生产厂家

上一篇:没有了

浙江大智电子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
公司地址: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长虹路129-131号 电 话:0577-61616977 61616978 传 真:0577-61616976
携手合作:乐清网站建设
收缩
  • 大智技术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