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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EPS电源专题研究】EPS电源为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时应注意的问题

浏览次数:740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5-10-12 12:24:16   

 

1、疏散照明系统的线路敷设


众所周知,高层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过去一直采用消防双电源自投箱供电,而灯具采用内附蓄电池的应急灯。该系统的特点是:分布多,分散,维护困难,且没有监测措施。电池性能下降或损坏后,如不及时更换,火灾发生时,往往起不到应急作用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,一种采用集中供电的应急照明电源取代分散应急灯方案应运而生。这种方案的特点是:取消分散在应急灯内的蓄电池,在EPS电源箱内集中安置蓄电池组,方便了维护管理,改善了分散应急灯系统因维护困难而使应急电源可靠性下降的局面。


但是,事物总是利弊共存。集中供电方案在解决分散应急灯系统维护困难的同时,也失去了应急照明在末端(灯具内)自投的可靠性。就是说,由EPS电源箱配出的分支回路至灯具为单回线路,而灯具内再无可投切的应急电源。因此,应急照明分支配电回路的选择和敷设方式就显的格外重要。其线路敷设按照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/T16-92第24.8.5条的规定:应急照明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,并宜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,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。该条中宜敷设是针对分散应急灯而言,如果现在仍将这条规定应用到集中应急电源系统中就不合适了。采用“应敷设”更为合理,因为如果将EPS应急电源箱配出的分支回路穿钢管保护,在吊顶内敷设,钢管应涂防火涂料。由于防火涂料具有日久(2—3年)失效性,火灾时,很难维持20—30min的疏散照明要求。


因此,疏散照明采用EPS电源集中应急电源供电时,应注意下列问题:


(1)分支线路应采用阻燃导线穿钢管保护,暗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,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cm;


(2)当应急灯在吊顶下安装时,楼板上的接线盒至灯具的连接应穿阻燃可扰金属管保护。


2、EPS电源的容量及切换时间的选择


根据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45-95第9.2.6条的规定: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,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,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 ;高度超过100 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。


条文中不应少于给出了应急时间的下限值,那么EPS电源的应急备电时间应选多大呢?通常用于应急照明系统EPS电源的产品技术要求,其初装容量应保证90min的供电时间。这是因为蓄电池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老化,容量不断下降。蓄电池老化极限放电时间应满足20min—30min的要求。因此在设计中雨应选择初装容量小于90的产品。且其切换时间尚应满足不大于5S的要求。


3、安全照明系统切换时间及容量的选择


(1)安全照明的切换时间


安全照明主要用于高危险工作环境,当市电故障时,EPS电源必须瞬时切换至蓄电池组侧供电,否则,极易发生人员伤亡。因此,在国家电工委员会标准IEC5982.2.22的第22.16.1条规定:高危险作业区照明的应急灯具,在主市电中断0.25s内应提供必要的光源电源,以保证达到厂家标称的在应急状态下的额定照明输出。所以,安全照明的电源切换时间应不大于0.25。


(2)EPS电源的容量


安全照明对EPS电源的应急供电时间没有具体规定,选择时应按照工艺要求,确定应急供电时间。但要保障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%所需的容量。


当安全照明采用白炽灯时,实际选用的EPS电源的满载输出功率应按下式计算:


S=P/0.8 (KVA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式中:


S----EPS电源满载输出的视在功率(KVA)


P----安全照明灯总容量(KW);


0.8----功率因数(因EPS电源逆变器的输出功率是用功率因数=0.8时的视在功率标注的,当不是用逆变器时,0.8可取消)。


当安全照明采用荧光灯时,实际选用的EPS电源的满载输出功率应按下式计算:


S=(1.3~1.5)P/0.8(KVA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式中:(1.3~1.5)---系数(其原因是荧光灯启动时,存在较大的启动浪涌电流,故容量要增大)


上述两式同样适用于疏散照明、备用照明系统EPS电源的容量计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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